理由:本鄉107年度總預算案歲出計368,716千元,歲入計299,267千元。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69,499千元。
辦法:提請大會審議通過後呈報縣府核備。
理由:本鄉106年度第一次追加(減)預算,歲出追加275,932千元。歲入追加196,789千元。歲入歲出短絀79,143千元。
辦法:提請大會審議通過後呈報縣府核備。
理由:一、依據本所106年10月12日簽准辦理。
二、檢附「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仁愛鄉庫契約(草約)」一份。
辦法:提請大會審議通過後陳報縣府核備。
理由:一、為照顧弱勢族群政策及減輕弱勢鄉民健保費之負擔。
二、減輕弱勢鄉民參加健保險,改善醫療生活品質。
辦法:提請大會審議通過後送縣府核備。
理由:一、為保障本鄉鄉民生活及福利,補強政府社會福利政策之不足,擬辦理本鄉鄉民團體保險,以協助安定生活保障既有生活品質。
二、本鄉團保理賠案件分一般事故(病故)及意外事故理賠二種,以一般事故理賠為大宗,為造福更多鄉民,故將原106 年團保計畫理賠額度變更;一般事故理賠金調整為伍萬元(原參萬元);意外事故理賠金額調降為參拾萬元(原伍拾萬元)。
辦法:提請大會審議通過後送縣府核備。
理由: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6年4月18日府民治字第1060080581號函辦理,為配合地方制度法第44條及46條之修正,爰修正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本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與第九條修正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票、罷免票無效之認定標準(如附件)。
二、依據南投縣政府105年10月13日主處人字第 1050020519號函辦理,各機關(構)及學校所訂(修)定組織法規中有關會計員兼任核派方式之體例,定為「由權責主計機關(構)派員兼任」 ,另依據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第十點規定;機關組織法規或其他法令規定人事主管人員兼任或兼辦者,得由其上級人事機構遴選員兼任或兼辦,或由
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內指定適當人員兼任或兼辦,並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派兼或備查,爰修正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
辦法:審議通過修正後,報請南投縣政府備查。
理由:一、此路段連接前、後山唯一主要農路,人車來往頻繁。
二、土石路面難行,從未鋪設水泥路面,雨天更是無法通行。
辦法:請公所採納辦理。
理由:一、部落通往後山車行便橋已遭溪水沖毀,3號便橋只能機車及行人可通行。
二、於後山務農村民約50幾戶,往來必經橋樑。
三、對於觀光產業、醫療各方面效益極大。
辦法:請公所採納辦理。
理由:一、此路段為土石路面,車輛行走困難,雨天更是無法通行。
二、運送農產品及農民往來非常重要農路,經濟效益高。
辦法:請公所採納辦理。
理由:一、親愛社區巷道年久失修, PC 路面坑洞凹陷崎嶇難行,部份巷道無排水溝設施,故而社區村民居住生活品質無法提昇,且巷道用路安全勘危,實有緊急改善之必要。
二、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萬大發電廠,廠址位於親愛村,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相關改善經費可提報至該單位申請,並促進地方敦親睦鄰之情誼。
辦法:一、請鄉公所於106年11月21日前將相關改善工程費用概算,函報至電協會爭取。
二、另提報相關資料函請原住民立法委員 高金素梅國會辦公室,俾利協助辦理。
建請鄉公所採納辦理。
理由:一、依國有財產法暨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辦理。
二、經查,本所鄉有建物春陽村辦公處(民國59年 7 月31日建築完成,使用年限為30年,已屆使用年限),前經本所與春陽國民小學、仁愛鄉衛生所協商配合春陽國民小學興建幼兒園教室所需(檢附 105 年12月14日協商會議及)擬拆除公有建物,提請大會審議。
辦法:本案議決通過後實施。
理由:一、為鼓勵鄉民參加公務人員國家參試,藉以取得公務人員資格,為鄉掄才,並使其擁有安定的生活。
二、為減輕鄉民參加文教機構辦理考前輔導補習負擔,給予實質幫助,以加強應考實力,提高本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機會。
辦法:本案議決通過後,編入107年度總預算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