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仁愛鄉民代表會出國考察處理要點
- 發布日期:11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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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仁愛鄉民代表會出國考察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仁鄉代字第1010001200號函頒實施
一、 南投縣仁愛鄉民代表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規定之民意代表出國考察作業等相關事宜,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主席、副主席及代表,因出國至國外(含中國大陸及港澳)各地區考察,其實施及出國考察費之報支,除中央法規及上級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 本要點所稱出國考察,係指主席、副主席及代表出國實施下列考察活動之一:
(一) 應外國政府、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之正式邀請出國訪問、聯誼、結
盟、研習等考察活動。
(二) 因國民外交之需要而從事有關訪問、宣傳、聯誼、結盟、研習、體
驗民俗文化等考察活動。
(三) 因執行職權之需要而出國考察或瞭解或體驗國外各項經濟建設、觀
光設施、學術教育、民俗文化、古蹟維護、宗教禮俗、環保策略、
科技新知、政治運作、地方制度、社會福利、事業經營等考察活動。
(四) 其他因公務執行職權之需要而出國考察活動。
四、 本會代表出國考察,以組團分次辦理為原則,其出國時機,以休會期間為宜。並得個別自行出國考察或參加旅行業所組團之方式出國考察活動。
本會代表每人每年得以一次或分次出國考察;其出國考察費每人每年總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五、 考察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均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實報支。
六、 考察人員應辦理保險,並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其保險費由出國考察費勻支。
七、 考察人員應於回國後,將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護照出入關證明、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登機證等有關單據證明文件,交本會審核。
八、 出國考察費之報支,得全額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其收據視同原始單據核處;考察費之報支,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比照行政院訂定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九、 本會出國代表返國後得於一個月內提出國考察報告。出國報告建議本鄉應興革事項有參考價值,代表得於大會建言公所改善、或逕為督導公所辦理改善或提案由本會轉請相關單位辦理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