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仁愛鄉民代表會旁聽規則

  • 發布日期:11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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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仁愛鄉民代表會旁聽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南投縣仁愛鄉民代表會(以下簡稱本會)議事規則第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旁聽人應先向服務台提示身份證或經代表證明其身份辦理登記,領取旁聽證後,始得入場旁聽。本會議事人員認為必要時,得查驗旁聽人身分證或其他證明。

第三條 攜帶武器、危險物、酒醉或精神異狀者,不得入場旁聽。

第四條 服裝不整者,不得入場。

第五條 不得攜帶六歲以下兒童入場旁聽。

第六條 旁聽人有攜帶武器或危險物之嫌疑者,本會議事人員應予檢查,拒絕檢查者,不得入場旁聽;已入場者得令其離場。

第七條 旁聽人應保持整潔肅靜,不得喧嘩鼓掌。

第八條 旁聽人不得在旁聽席飲食。

第九條 旁聽人無發言權。旁廳人對議場進行事項,應即迅速離開不得停留。

第十條 旁聽人遇大會改開秘密會議時,應即迅速離場,不得逗留。

第十一條 違反本會規則面不聽勸阻者,在本會主席指揮下,議事人員人員得令其離場,如不聽從,本會得通知警政單位協助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則經大會通過後施行。